遵义市建筑消防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: 遵义市建筑消防协会( 以下 简称本团体)。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消防工作的单 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:高举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旗帜,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,遵守宪法、法律 、法规和国 家政策 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。引 导会员厉行节约 , 制止浪费 。开展行业自律诚信建设 , 维护 会员合法权益 , 反映会员合理诉求 , 为会员提供相关政策、 法规等咨询服务 。为促进我市建筑消防产业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遵义市民政局 , 业务 主管单位是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。
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管理。
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、代表机 构 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 , 不 具有法人资格 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 员、开展活动 , 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: 遵义市汇川区南宁路中庸新天 地 11 号。
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
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, 执行统一战 线方针政策 。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 组织,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,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、 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 ,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 作。
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, 践行“ 两个维护 ”,领导本团体工会 、 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,教育管理党员 , 引领服务群众 ,推动事 业发展。
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 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 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 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 、重 要业务活动 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 等提出意见。
第三章 业务范围
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 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学术 交流学习、相关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 、展览、讲座 、研讨等 活动 ; 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行业管理 、业务培训、调研论证、宣传、评估等服务活动 ;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 事项。
第四章 会 员
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 , 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:
( 一 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 二 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 三 )关心和支持消防科学事业 ,在消防科学领域具有一定 的影响;
( 四 )热心支持或积极参与本协会工作;
( 五 )单位会员须近五年内无任何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。
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 一 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 二 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 三 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 一 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 二 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 三 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( 四 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 五 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 一 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( 二 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 三 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 四 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 五 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,提供有关资料;
( 六 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 1 年以上不交纳会费 、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,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公告。
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 , 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 、权利 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
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, 其职权是:
( 一 )制定和修改章程
( 二 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 三 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 四 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 五 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 六 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 七 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 5 年 。 因特殊情况需提 前或延期换届的 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 , 须提前不少于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 面通知会员。
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20 %以上的会员提议, 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 开 , 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 一 )制定和修改章程 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 , 制定和修改 会费标准 , 须经到会会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;
( 二 )选举理事 , 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,且得票数 不低于总票数的 1/2 ; 其他决议 , 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 通过。
第一节 理事会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,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, 对会员大会负责。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 1/3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 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。
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 , 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 ,报理事会备 案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 一 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 二 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 三 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 四 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 立、变更和终止;
( 五 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 六 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 七 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、信息公开制度;
(八)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 十 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 、决算;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 ,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 延期换届的 ,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, 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。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 ,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 、负责人 , 应当由得票 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/3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, 情况特殊 的 ,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。但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和罢 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 1/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, 应召开临时理事会。
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。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,由 1/3 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; 罢免会长的 , 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 1 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。
第二节 负责人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 。 负责人不得超 过理事人数 ,且设会长 1 人、副会长 1 人、秘书长 1 人 。负 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 一 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 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 二 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 三 )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, 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 任;
( 四 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 五 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( 六 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 七 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。
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。 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会通过 ,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,报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 , 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 一 )领导理事会工作;
( 二 )召集并主持理事会;
( 三 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 落实情况;
( 四 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( 五 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 一 )主持秘书处开展 日 常工作;
( 二 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;
( 三 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, 交理事会决定;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;
( 四 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, 由理事会决定;
( 五 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, 报理事会审议;
( 六 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, 报理事会批准;
( 七 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 、决算报告 , 报理事会审议;
(八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处理其他 日 常事务。
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 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。形 成决议的 , 应当制作书面决议 , 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 。会 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须报登记 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三节 监事会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 , 由 3 名监事组成 , 设主席1名 , 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,监事会主席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 , 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 、理事 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 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 二 )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,对违反法律 法规 、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 序罢免的建议;
( 三 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 ,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 提出建议;
( 四 )对负责人、理事 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 为 ,及时予以纠正;
( 五 )向业务主管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 、会计主管 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 六 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六章 罢 免
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 , 可启动理事、 会长 、常务副会长 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的罢免程序:
( 一 )1/3 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 , 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 提议函。
( 二 )1/2 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 , 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 提议函。
( 三 )1/5 以上的会员提议 ,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。
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,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 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七章 补 选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需补选的, 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。
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进行补选的,监事应列席会议,会 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。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 , 由 1/3 以 上理事提议并推举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。
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 , 由当届理事会 负责 , 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。
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 、监事的 , 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 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 , 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。
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 备案工作。
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( 一 )会费;
( 二 )捐赠;
( 三 )政府资助;
( 四 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 五 )利息;
( 六 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 会公布 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团体接受捐赠收入的 ,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将接受捐 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。还以适当方式向社会 公布 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、监督。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的发展 ,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 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 私分和挪用。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,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 监督。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。会 计不兼任出纳 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, 必须办清交接 手续。
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 、变更法定代表人 , 应当 进行财务审计 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,并将审计报告 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 规 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 ,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 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 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 , 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 内 ,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六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 , 应当终止:
( 一 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 二 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 三 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 四 ) 自行解散的。
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,并报登记 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 ,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 , 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,处理善后事宜 。清算期 间 ,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 , 应当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不得在成员中 进行分配 , 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 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十一章 附 则
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6 月 2 日第一届第 1 次会 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